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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释法:预付式消费解决退卡退款难题的裁判规则|3·15聚焦

发布日期:2025-04-13 10:04    点击次数:115

预付式消费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近年来,健身房、美容美发店、教育培训机构等预付式消费领域频现纠纷。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法发布预付式消费纠纷司法解释。【背景事件】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问题,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系、保护合同自由和实现合同公平的关系、加强权利保护与促进诚实守信的关系以及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关系。(来源于网络已公开新闻)预付式消费常见问题中,消费者往往在合同履行中处于弱势地位,所以退卡退款自然成为维权的核心。同时,商家设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等条款,导致消费者退卡、退款困难。本文对司法解释明确解决退卡、退款难题的裁判规则作一点梳理。(【以法为剑】文章专注于普法角度,只代表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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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付式消费:1、“预付消费”也叫提前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消费金额,经营者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分次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预付后每次消费后扣除预交的消费金额,消费者按次享受服务的消费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是可以分次数、分阶段、分期限,并可以以充值等方式延续的市场交易模式。预付式消费由于消费者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幅度,消费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2、《解释》的适用范围:1)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等,包括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产生的预付式消费纠纷。2)生活消费中消费者须为自然人,且以生活需求为目的,满足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属于最终消费活动。3)但消费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务以及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解释》。二、退卡、退款纠纷成为预付消费维权焦点的原因1)经营者违约现象高发频发商家跑路、迁店、转店等恶意逃债行为频发,甚至部分经营者通过“职业闭店人”模式恶意逃避债务的刑事犯罪,导致消费者无法继续进行消费和服务。2)合同中格式条款(“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不合理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单方面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导致退款困难。3)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处于弱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难以获取经营者资质、服务能力等信息,对商品或者服务不能充分了解和必要的知情权。4)维权难度大:实践中对关键条款往往口头约定或合同内容模糊,使得消费者难以举证;且因标的数额较小维权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导致消费者维权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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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解释对预付消费模式中退卡、退款纠纷的裁判标准1、规定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定或约定条件时,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单方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定解除的条件:●明确无效的“霸王条款”“格式条款”,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条款无效,消费者可主张合同解除。●进一步规定在经营者“迁店”造成消费者明显不便、“转店”未经消费者同意、出售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请求退款。●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消费者有权解除。例如,因生病没有头发不再需要理发服务、因残疾不再需要健身服务、因病重住院不再需要养老服务等。2、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预付式消费存在较为突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法理上网络购物类似。对经营者过度劝诱、重售卡轻服务,缺乏必要的知情权,致使欺诈营销、套路消费情形频发,故可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明确七日无理由退款规则,●七日无理由退款,将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从而贯彻诚信原则。市场导向看,更有利于倡导诚信,引导经营者将竞争着力点放到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上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退款权利作了合理限制,不适用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已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形。《解释》规定七日无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果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时获得过相同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其对商品或者服务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款。●不能滥用退款权利而获利。《解释》规定消费者主张七日无理由退款的,只退本金,不退利息。明确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消费者应当赔偿的合理费用。3、举证责任倒置●规定经营者提供证据的责任。若经营者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控制消费记录等证据,争议时需承担不利后果: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次数、金额及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强化经营者义务:要求经营者主动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争议时按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解释。4、规制“卷款跑路”行为●惩罚性赔偿: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动用刑事手段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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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解释》通过规制霸王条款、强化消费者解除权及举证规则,系统性地回应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退卡、退款难题的痛点,引导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作者:王洪ˡᵃʷʸᵉʳ【以法为剑】 云南恒志律师事务所)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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